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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臺待遇應平等

2013年04月18日 07:56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立法院”近日審查“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其中最惹爭議的一條是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年限,將從原先的6年減至4年,與其他外籍配偶條件相同。

  民進黨主政時期,大陸配偶需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臺灣身份證。在這8年期間,大陸配偶不能工作,還必須每半年回鄉一次。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勞民傷財,也是漠視了大陸配偶的人權。馬英九上任以後,先將8年的規定減為6年,現再減為4年,與其他外籍配偶看齊。

  “臺聯黨”對修正案提出強烈反對,理由是如果縮短大陸配偶來臺年限,未來將有19萬大陸配偶在臺擁有參政權,勢必影響臺灣“大選”,放寬相關規定等同助長“中國搶灘”。“臺聯黨”曾提議,大陸配偶在臺取得身份證後滿6年,才能有選舉罷免權,至於“大選”,應在其取得身份滿10年後才能有投票權。

  全世界都沒有聽説過如此針對性的提案,完全是衝著大陸配偶來制定法令, 簡直是不可理喻。

  “臺聯黨”的“立委”林世嘉説,陸配的人權應被尊重,但他們取得居留權後已可享受各項社會福利,即使歐美等國,對來自不友善國家的移民,也要施予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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