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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局:商業銀行可自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2013年04月10日 14:0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0日消息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為規範商業銀行等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便利兩岸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貨幣兌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新台幣兌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新台幣兌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商業銀行等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便利兩岸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貨幣兌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可按照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二、商業銀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應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確認收到文件後2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商業銀行可以開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三、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買賣價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

  四、商業銀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可以公開掛牌,但僅限于標明新台幣的中文名稱及貨幣代碼,中文名稱為“新台幣”,貨幣代碼為“TWD”。

  商業銀行辦理其他新台幣業務時,也應遵守本條中關於公開掛牌的規定。

  五、商業銀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六、外幣代兌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外幣代兌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應通過其簽約的商業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七、各外匯分局、管理部應將開辦新台幣兌換業務的機構名單和兌換業務規模向所在地臺灣事務管理部門通報。

  八、各外匯分局、管理部應加強對轄內新台幣兌換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如遇異常情況,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請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儘快向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機構、特許機構轉發。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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