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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界人士談林毅夫歸鄉探親夢:盼圓滿成局

2012年03月19日 10:00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是臺灣宜蘭縣礁溪鄉人,于1979年在金門服兵役時趁夜游泳到廈門,被臺灣軍法當局以“叛逃罪”通緝,如今已歷33載歲月。海峽兩岸關係時空變化,林毅夫是否能夠回鄉探親、祭祖,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值得臺灣社會一起省思、探索。

  林毅夫的太太陳雲英,日前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林毅夫的世銀任期將於今年6月1日結束,卸任後最想做的事,就是一家人回臺灣看看。陳雲英激動地説:“兩岸的悲劇還不夠多嗎?你們願意繼續描述這樣的歷史,讓歷史記住林毅夫不能回家嗎?”的確,幽暗的時光隧道何不儘快穿越而重見亮景?

  回首上世紀70年代,正是臺灣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籠罩,兩岸敵對悲劇持續上演;其時,島內異議人士與“臺獨”、中共一起被執政當局打為“三合一敵人”。後來,臺灣“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5月宣告終止,在島內,“臺獨”言論已除罪化,昔日“反共將領”紛紛登陸、化敵為友,舊時林毅夫的“投共”行為自亦應予重新評價。

  至於法律層面,在臺灣,“叛逃”犯行的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因通緝而依法延長為25年,所以,林毅夫的行為至今早已逾追訴權時效。島內有一種説法,指此行為屬“繼續犯”的性質,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但此種説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已停止,只不過還是“違法狀態”仍然延續而已,學理上稱之為“狀態犯”,類似毀損罪、傷害罪等性質,其追訴權時效于犯罪行為完成就該起算了,而不是須等“違法狀態”結束方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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