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屆時,將正式啟動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級聯絡窗口,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就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直接與臺灣地區業務主管部門聯絡,大陸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將更加高效、規範。
據統計,自2009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截至今年5月底,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轉遞和直接指導,大陸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理協助臺灣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案件10200余件、調查取證案件180余件;大陸人民法院請求臺灣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案件200余件、調查取證案件若干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説,司法解釋全面規範和明確了人民法院辦理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具體辦理程式、審查轉送時限和相關保障措施等。這不僅使協議中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內容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得到更加有效的轉化,而且使協議的操作性大大增強,從而也對人民法院開展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標準。(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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