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規範涉臺司法互助工作 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對外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這個司法解釋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能否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於同年6月25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與臺灣地區業務主管部門舉行了多次工作會談,就《協議》執行中雙方關切的問題交流磋商,在一些重要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紮實穩妥地推動這項工作,人民法院涉臺司法互助工作蓬勃展開。
《協議》為兩岸之間開展司法互助、服務兩岸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制度性框架,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政策性,但由於種種原因,實踐中還存在轉遞環節多、效率不夠高、操作不盡規範等問題。有鋻於此,我們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這個《規定》及其配套文件《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文書樣式(試行)》,一併於今年6月25日《協議》生效兩週年之際起施行。《規定》共分為5章30條,《文書樣式》24種。《規定》將《協議》的有關內容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轉化,進一步提升了《協議》的操作性,為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對人民法院開展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相信,《規定》的出臺,有利於服務兩岸法院審判工作,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問: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應當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答:《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所謂“法定職權範圍內”,結合《規定》的相關條文,一是指人民法院對自身辦理的案件向臺灣地區請求協助,二是指人民法院對臺灣地區法院辦理的案件提供協助,三是指人民法院為臺灣地區提供協助時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特別是訴訟法的規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參照此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辦理涉臺案件一貫遵循的原則作了重申。
問:如何啟動《規定》提出的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級聯絡窗口?
答:《規定》在《協議》確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為對臺聯絡的一級窗口基礎上,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方式,就辦理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開通了對臺聯絡的二級窗口。自2011年6月25日起,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辦理工作將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轉送,不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這等於在大陸方面減省了一道工作程式,可以有效提高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效率。今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各高級人民法院聯絡人可以就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具體辦理與臺灣地區聯絡人直接聯繫。對於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較複雜且數量不是很大,仍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轉送和對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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