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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宣佈進一步促進兩岸海上直航三項政策措施

2009年12月28日 15:0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劉育英)交通運輸部臺辦主任宋德星28日在兩岸海上直航一週年新聞發佈會上受權宣佈大陸方面最新制定的進一步促進兩岸海上直航的三項政策措施。

  第一,關於兩岸間空箱調運。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且在兩岸登記的船舶,可在兩岸港口間承運經營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擁有的空集裝箱。經營者應提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空箱調運備案證明書》後,方可從事空集裝箱調運業務。經營者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所運送空集裝箱數量報交通運輸部。

  第二,關於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從事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的船舶,可運輸兩岸貿易貨物,也可運輸轉机貨物。

  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已取得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不得向不具備經營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出租艙位,或者互換艙位,或者轉讓經營資格。

  第三,關於兩岸間海上客運。從事兩岸間海上客運的船舶應經驗船機構檢驗,符合有關公約的技術標準,持有兩岸相互認可的有效證書;客船經營公司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依法辦理船東責任和旅客意外傷害有關保險。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並有利於兩岸間客運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每條客運航線初期將嚴格控制運力投放,今後視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安排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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