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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官方修規允許外國人大陸配偶多次入臺許可

2007年11月27日 07:4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二十六日電 臺北消息:臺灣“陸委會”二十六日上午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許可辦法”,對許可來臺工作外國人的大陸配偶,將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便利這些大陸配偶能隨夫婿跨境移動,另外也首次要求大陸配偶初次申請來臺團聚,應檢附健檢證明文件。

  據《聯合晚報》報道,該修正草案並修正一項條款,即對於人口販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有助於偵查或審理的必要,將免除管制他們再次申請來臺期間的限制,且可延長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對於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或開會,過去在政策上是儘量以項目的方式准許他們帶大陸籍配偶隨行,但後來發現這種情況越來越多,因此決定直接修正許可辦法,他們的大陸籍配偶隨著丈夫前往各國及地區,如果其中要轉來臺灣,必須再次申請,十分麻煩,因此決定給予他們多次入出境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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