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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毒梟在昆明受審 稱大陸刑法不適合對其判決

2007年11月14日 13:3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鐘萬億販毒案二審開庭,圖中為鐘萬億。

 

  2006年2月3日,農曆初六。傳統的春節剛過,國人仍沉浸在萬家歡樂的喜慶氛圍中。在春城昆明的某個角落,一場抓捕臺灣毒梟的行動卻正在進行。

  19時許,十余條矯健的身影潛入了昆明某小區,菏槍實彈的他們悄然來到一家住戶門外,猛地撞開大門,衝了進去,舉槍厲喝:“不許動,舉起手來!”

  這是“7.07”大案專案組在國內主戰場的收網之戰,歸案之人,則是臺灣大毒梟鐘萬億及其家人。

  “鐘萬億是個非常狡猾的大毒販”。事後,這起跨國、跨地區毒品大案的總指揮、昆明海關緝私局副局長岩糯香在接受本報採訪時這樣説。

  一審,死刑。鐘萬億的妻子似乎對這個結果早有預料。然而,鐘萬億卻認為,這一判決結果對他來説很是不公,於是上訴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的庭審現場,他竟然一口氣拋出了7點上訴理由。

  “我以前就和律師談過,知道他生的希望很渺茫。就算心存希望,但現在也只能在家等待司法機關的裁定,警方的調查情況我也一概不知,關於他的許多近況我都是從媒體報道得知的。我想,公安機關進行了細緻的取證,判決應該會很公正吧。”儘管早在鐘萬億接受一審審判的時候,其居住在昆明的妻子陳女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對鐘萬億的“生”抱渺茫希望。

  9時30分,當法警將鐘萬億及其同夥押進法庭大門時,早已守候在門口的“長槍短炮”劈裏啪啦響個不停,面對鏡頭,鐘萬億卻始終面帶笑容,並連續3次向記者們輕輕點頭。坐在被告席上,他從上衣衣袋裏掏出兩頁寫滿了字的信紙,再戴上一副眼鏡,隨後開始回答法官的問題。儘管如此,兩隻已戴上腳鐐的腿還是不停地挪動位置。

  “用大陸刑法來判決我不合適”

  鐘萬億對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問題持不同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準確適當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行為發生地、結果地都不在中國大陸境內,所以,用中國大陸的刑法來判決我,是不合適的。”指揮、策劃地均在中國大陸,在昆明遙控指揮團夥成員進行販毒,而案件實施地在泰國,犯罪結果地在臺灣地區的臺灣毒梟鐘萬億一案不服昆明中院一審判決後,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該院開庭審理此案過程中,鐘萬億在法庭上提出了7點上訴理由。

  一審判定 毒梟鐘萬億該死

  今年4月2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臺灣毒梟鐘萬億一案。消息傳出後,該案的審理立即成為全國媒體關注的焦點。

  2個月後,選擇在“六。二六”國際禁毒日,該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根據一審法院審理後的認定,2005年11月,被告人鐘萬億向在泰國的廖正雄(另案處理)聯繫購買毒品海洛因事宜,隨後由鐘萬億的同夥鐘溪洲、劉文嵩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由王俊鵬在泰國負責檢驗毒品。之後採用將毒品藏匿于傢具夾層中,通過國際海運的方式從泰國走私進入臺灣販賣。其間,鐘萬億親赴泰國與廖正雄見面,後返回昆明,留下鐘溪洲、王俊鵬在泰國負責看貨、驗貨,他自己則在昆明與鐘溪洲、王俊鵬電話聯繫貨物發運事宜。在2006年1月,劉文嵩按照鐘萬億的安排,到泰國拿鐘萬億剩下的半塊毒品,因擔心已被泰國警方發現而未將毒品運走,後此半塊毒品隨同其他毒品藏匿在傢具夾層中一起海運至臺灣。然而不想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3日在臺中港被臺灣警方查獲。2006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將鐘萬億、王俊鵬抓獲,次日,在瑞麗市抓獲被告人劉文嵩,同年5月11日,在福清市將被告人鐘溪洲抓獲。

  基於以上認定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四名被告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於是,一審以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決該案主犯鐘萬億死刑;鐘溪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王俊鵬、廖正雄兩名係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提起上訴 鐘萬億拋出7點理由

  接到一審判決後,鐘萬億及其同夥隨即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8月8日,該院受理了此案。“在整個犯案過程中,毒品都是從泰國直接運送到臺灣,根本就沒有通過中國大陸的境內。”昨日,坐在被告席上的鐘萬億稱,他對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偵查程式等問題持有不同的意見。其稱,就公訴機關現有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本案與他有關。

  對此,其代理人也認為,在本案中,適用法律問題也是案件的關鍵所在。“案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在我國現行刑法的調整範圍之內,因不同的區域有不同的法律體系。”鐘萬億的代理人説,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考慮到目前的現實,本案可以依照海峽兩岸的一些成功經驗來處理,比如將鐘萬億遣返回去。另外,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鐘萬億接觸和控制過任何毒品,庭審中四名被告人一致翻供,也證明偵查機關證據不足;最後,作為此案的物證——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三克毒品,至今沒有出現在法庭上,因此此案重要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不夠充分。

  針對以上説法,公訴機關卻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其認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本案在適用法律方面完全不必要再爭執,至於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公訴機關則認為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認定及量刑準確適當。

  就在鐘萬億提出以上疑義的同時,鐘溪洲的代理人也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其認為,就現有的所有有罪證據,根本不能證明鐘溪洲參與販賣毒品這一犯罪事實。

  “從犯”不服 “我不知道那錢是幹什麼用的”

  在鐘萬億以及鐘溪洲向法庭提出疑義之後,鐘萬億的另外2個同夥也對一審判決提出了疑義。因與鐘溪洲一起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而受到牽連的劉文嵩稱,直到事發前,他還不知道當時所帶的錢是用來支付毒品債務的,之前他所了解到的情況是用來購買傢具,所以在主觀方面,他沒有犯罪的故意。而後來所取的半塊毒品,因怕被泰國警方抓獲而放棄,最終沒能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最多也只能算是犯罪預備。”其代理人説,至於後來這半塊毒品是如何被運到臺灣被查,劉文嵩一點也不知情。基於以上理由,劉文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甚至有些認定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同時,王俊鵬在回答公訴機關的提問時也表示,就本案所指控的案件事實,當時他確實是去了泰國,但完全是為了另外一樁毒品生意做準備,後來因為本案案發,導致那一起生意也沒做成。所以,本案中指控他當時在泰國負責這一單毒品生意,與客觀事實不符。

  最後,主審法官稱,由於該案屬於重大複雜案件,需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改日再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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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董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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