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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服刑20年拒不認罪 因"疑罪從無"無罪出獄

2015年08月24日 08:28: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貴陽8月23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閆起磊)服刑20年“拒不認罪”,從31歲到年過半百,曾經的“死刑犯”,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人楊明被宣告無罪走出監獄後,撲通跪在了他已經84歲的母親跟前。

  2015年8月11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楊明無罪。與備受關注的“呼格案”“聶樹斌案”不同,截至目前,“楊明案”中尚未有真兇或疑似真兇現身。有專家指出,在推行“疑罪從無”司法理念上,楊明案的依法糾正具有典型的積極意義。楊明“喊冤”20年的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

  喊冤:不認罪不減刑  服刑20年後無罪釋放

  時間拉回到20年前。1995年2月,貴州天柱縣一位名叫王紅(化名)的女性被害。天柱縣鳳城鎮人楊明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後被逮捕、起訴。1996年12月,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一審認定:楊明于1993年與被害人王紅相識後,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紅前往廣東打工期間,楊明又與楊某某戀愛。王紅獲悉他們同居後便回到天柱縣,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楊明説清楚,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遂起殺人惡念,將王帶到其家住房一樓開的卡拉OK廳。次日淩晨一時許,楊明將王紅扼死,並將屍體運至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內隱藏。屍體于1995年2月18日經雨水衝出後被發現。經被害人親屬辨認,死者係王紅。經法醫鑒定,“王紅係被他人扼頸致呼吸障礙而窒息死亡”。

  一審判決後,楊明不服,以“沒有殺人,要求改判無罪”上訴至貴州省高院。1998年3月,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楊明仍不服,並以“沒有殺害被害人”為由進行申訴。1998年8月3日,貴州省高院駁回其申訴,決定維持原判。

  此後,楊明在服刑期間,一直不認罪,也未申請減刑,且繼續申訴。楊明的母親周德英20年來堅持為兒子“喊冤”。楊明的妹妹楊孟貞告訴記者,這些年,他們去過貴州省高院、貴州省檢察院等部門反映。

  2014年10月,楊明案出現轉機,貴州省檢察院對該案啟動復查,並於今年4月,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楊明案再審。6月11日,再審開庭,不公開審理。

  8月11日,貴州高院再審判定,楊明故意殺人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被害人王紅被害時間、地點及認定係楊明殺害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判決楊明無罪。

  從1995年8月被逮捕,到2015年8月被宣告無罪,楊明已“喊冤”服刑20年。據楊明代理律師介紹,再審宣判後,貴州省高院法官向楊明作了道歉。

  再審:證據不成鏈 證言有矛盾 案發時間地點不清

  與“呼格案”“聶樹斌案”不同的是,楊明一案並未有真兇或疑似真兇現身。那麼,楊明案有何“疑點”?

  記者採訪了解到,“現有證據能否證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楊明”是該案再審焦點。庭審中,楊明及其辯護人、貴州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均發表了指向“楊明無罪”的意見。

  ——現有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檢察員認為,該案重要證據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褲”“楊明家沾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楊明臉上疑似與被害人抓扯形成的傷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閉的、指向楊明作案的證據鏈。

  例如,現場勘查時,公安人員發現進入楊明家廁所處有兩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與地面接觸處有明顯移動痕跡,木棒上粘著荷花塘泥土指印(無紋線)。但再審出庭檢察員認為,案發到發現屍體近一個月,木棒移動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是荷花塘泥土,因未經鑒定,不能據此認定是楊明作案時留下的痕跡。

  ——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檢察員指出,原判決據以認定楊明殺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與楊明同居的楊某某的證言,但楊某某前後證言之間、證言與法醫屍檢報告之間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證言存疑。且包括楊某某在內的證人證言均非“親眼目睹”,證明力較弱。

  比如,楊某某證實在楊明家三樓睡覺醒來時,聽到一樓卡拉OK廳有音樂聲、吵架聲,後下到二樓時聽到就像老人生病難受的呻吟聲,同時聽到潑水聲。但檢察員認為,在有卡拉OK音樂聲的情況下,楊某某在三樓能聽到吵架聲、在二樓聽到呻吟聲及潑水聲,顯然與常理不符。

  ——案發時間、地點不清。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均認為,原判僅憑楊某某證言認定楊明家一樓卡拉OK廳是案發“第一現場”,但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並不能佐證楊明在卡拉OK廳殺害王紅。

  此外,死者近親屬的證詞稱,案發當晚王紅離家時説是楊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親眼看到,不足以認定王紅當晚是與楊明一起離家,且其證言只能證明被害人失蹤的時間,不能證明王紅死亡時間。

  據再審判決書,法庭採納了楊明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法院再審認為,“綜合全案證據,不能得出楊明殺害了王紅的結論。”

  反思:“冤案”如何發生?

  “楊明故意殺人案”被依法糾正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受訪法學界、實務界人士認為,在推行“疑罪從無”審判理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等司法實踐與改革的過程中,楊明案值得引以為鑒。

  業界人士指出,雖然楊明案的偵查、起訴以及原審判決發生在20年前,不排除當時客觀因素制約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實”。但從此案經過來看,一些可能導致“冤案”發生的“關鍵環節”仍值得反思。

  ——偵查取證或存“威脅引誘”。再審出庭檢察員指出,關鍵證人楊某某1995年4月4日被公安機關以故意殺人為由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先後對其進行了三次訊問,楊某某均未證實楊明殺人事實,但同月12日,公安機關以賭博為由對楊某某轉為收容審查後,楊某某先後五次證實了楊明告知她將王紅殺害的犯罪事實,同年5月23日楊某某被解除收容審查予以釋放。檢察員認為,從楊某某提供證言過程來看,不能排除其被威脅及引誘作證的可能性,楊某某證言合法性存疑。

  ——原審起訴或有“把關失嚴”。1996年,黔東南州檢察院首次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楊明時,曾被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但僅隔一個月後,黔東南州檢察院便重新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楊明。楊明的再審辯護律師張磊稱,檢察院第二次起訴並沒有新增證據。

  ——原審判決未能“小心求證”。再審判決書指出,該案關鍵證人楊某某的許多證言,“根據日常經驗判斷”都難以合乎情理。但原審判決並未對其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或排除。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貴州黔信律師事務所王宗躍律師等認為,此案説明,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應進一步加快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切實施行“疑罪從無”法治理念。(文中王紅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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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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