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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女子悔婚拒退男方彩禮: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2015年06月03日 08:10:00 來源:華商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女方悔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遭拒。近日,在耀州區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調解下,男方成功要回了為結婚東拼西湊借到的2萬元彩禮錢。

  2013年11月,趙輝(化名)與張瀾瀾(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並於2014年5月訂下婚約。在女方父母的索要下,趙輝給付張瀾瀾彩禮現金14880元、價值7100元的“三金”、手機及照相機各一部。2014年9月,趙輝再次向張瀾瀾給付彩禮10000元。經過一段時間交往,當趙輝向張瀾瀾提出結婚時,張瀾瀾開始以各種藉口推脫,最後明確表示雙方性格不合,不適合結婚。

  事後,趙輝一家託人打聽得知,張瀾瀾父親已將其女説給了另一戶人家,趙輝遂托媒人向張瀾瀾父親索要自己給出的彩禮和財物,卻遭張父拒絕。趙輝無奈向耀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及財物。

  案件受理後,考慮到本案是典型的農村婚約財産糾紛,既要注重法律的明確規定,又要考慮到當地的民風民俗,辦案法官堅持以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當辦案人員找到張瀾瀾後,張瀾瀾又哭又鬧,情緒激動:“我一個農村女娃,都快結婚了,惹上官司讓我以後咋活呢?退還彩禮錢是不可能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為了穩定張瀾瀾的情緒,辦案人員先後多次與其進行了推心置腹的談話,最終漸漸消除了張瀾瀾的偏見。隨後,辦案法官又耐心向其講解了婚姻法有關條文,並將近兩年來類似案件調出進行勸説。最終,張瀾瀾和其家人同意調解,當庭一次性返還給趙輝2萬元彩禮錢。

  法官寄語: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愛情的基礎上,不應以給付金錢的多少來衡量。我國的《婚姻法》雖經三次修改,但仍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關係收受財物”。但現實中,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現象仍有存在,特別是在一些貧困地區,因“彩禮”糾紛致貧而鬧上法庭的情況屢見不鮮。在此,希望廣大家庭在為兒女締結婚姻時,充分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切勿存在攀比心理,自覺抵制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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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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