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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建業受賄1132萬 其中900多萬存行賄人名下

2015年04月14日 08:06:0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公訴人回憶辦案交鋒經過

  季建業是個應對問訊高手

  4月7日,隨著法槌聲落,58歲的季建業,一名原省部級官員,成為犯下受賄罪的罪犯,刑期15年。季建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季建業受賄案的偵辦並不容易。資料顯示,季建業曾在蘇州大學完成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在職碩士、博士研究生學習,又到中國人民大學完成法學博士後研究。那麼,對於這起犯罪分子具有很深厚法律專業背景的案件,檢察機關是怎樣揭開犯罪事實的呢?

  □事實證據審核

  根據起訴書表述,季建業第一次收受賄金始於1999年底,當時季建業擔任昆山市長,金額是5萬元。2001年7月,季建業從昆山調任揚州,先後任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在揚州任職期間他接受了他人生中最大的一筆行賄款,這就是老朋友徐東明送給他的770萬元。對這筆行賄款的審查、核實,自然成了專案組的首要工作。

  最大筆賄款核實成突破口

  問:這個案子當時在媒體上披露過很多,社會也很關注。作為公訴人介入後,你對這個案子最關注的點在哪兒?

  張蕾:我最關注的就是事實和證據。這個案子事實是不是清楚,證據是不是確實充分,這個是我到了這個專案組之後最想第一時間了解到的。

  問:這個案子的卷宗大概有多厚?張蕾:直接的概念,50多本。

  問:在你查閱案卷的整個過程中,哪一個案子你當時最為關注?

  張蕾:數額最大的,就是收受徐東明770萬元這一筆,因為當時移送的事實來看,這一筆佔到了相當大的比重。這一筆審查得怎麼樣,直接影響到這個案子辦理得是不是成功。

  問:通過他的家人來受賄,季建業是否每一筆受賄的情況都是知情的,你們做過核實嗎?

  張蕾:這個是必須要核實的,因為要認定季建業受賄,首先季建業對於受賄主觀上要有一個認識。也就是説,不管是他親自拿這個錢,還是他的家人拿這個錢,主觀上他都是要知道的。只有他知道,才能夠認定這個事情是跟他季建業有關的。所以,所有的通過其他人收受財物的這些我們認定的事實,都是得到了季建業事先的允許,或者是事後的認可。

  □關於問訊過程

  2014年8月26日,張蕾在北京秦城監獄第一次見到季建業。接觸後,張蕾感覺到,季建業對案件進入司法程式早有思想準備,但真正到了這一步,他的心理還是有變化,情緒顯得很低落。然而,進入訊問環節後,季建業卻有問必答,甚至對一些問題侃侃而談,但回答的內容滴水不漏。經過初次交鋒,專案組成員都能感覺到:季建業是一個應對訊問的高手。

  張蕾回憶,問訊持續了兩個小時,對於其他犯罪事實季建業都表示認可,唯獨這筆最大的行賄款,他與案件偵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

  季建業有問必答滴水不漏

  問:第一次和季建業面對的時候,你對他的印象如何?

  張蕾:見到他的第一印象,跟他在位的時候整個精神狀態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個對我來説是觸動比較明顯也比較大的一點。就是説這個人一旦成為犯罪嫌疑人,他的整個人的精神狀態是完全不一樣的。

  問:他的態度,你當時感受如何?張蕾:整體還是不錯的,但是對一些細節上,還是有個別的地方和在偵查階段所説的有出入。

  問:具體講哪些出入?

  張蕾:770萬這一筆最初商量的時候,到底是送股票還是股票收益,這一點他在當時和在偵查環節的説法是不一樣的。

  問:從你們現在掌握的證據來看,你們怎麼來證明他的這個有出入的説法是不成立的?

  張蕾:第一就是我們有其他的證據,證實的情況都是印證一致的,其他所有在場的證人證言,包括結合其他的書證證實,當時商量的都是股票的收益,是股票拋售的錢。再一個就是季建業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也做過多次的供述,認可當時商量送的是股票的收益。而且在偵查階段,他所有的供述偵查人員都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影,這個也能夠證實他當時確實是這樣供述的。而恰恰他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其他的證據都是吻合的。

  從證據採納的原則角度來説,你這份和其他的證據都吻合的這樣一個説法,是更有可採信性的;你和其他證據都相反、都矛盾的一個説法,顯然是不足以為信的。

  問:你們調查過程中和徐東明進行過這樣的核實嗎?

  張蕾:當然。

  問:他怎麼講?

  張蕾:就是像我剛才説的,徐東明的證言一直非常穩定,徐東明在偵查階段,包括到了我們審查起訴階段,他做出的證言都是證實當時商量送的是股票賺的錢。實際上送的是他將股票拋售以後得到的錢中的一部分,這一部分的數額是770萬元。

  □犯罪事實認定  關鍵要看是否有權錢交易

  事實上,季建業1132萬元受賄財物中,本人經手收取的現金或購物卡並不多,有900多萬元的受賄錢款始終放在行賄人手裏,不在自己的名下。這其中就包括徐東明送的770萬元,就一直存在徐東明的賬戶上。這是否構成受賄,也成了張蕾他們審核工作的關鍵。

  問:從文字上法律文書上,都沒有界定這個錢過渡到他的名下的話,那怎麼就能從法律上來認定呢?

  張蕾:因為它是一個犯罪事實。並不是像一個很完整的民事法律關係那樣,各方麵條件都具備才是一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關鍵就是看是不是一個權錢交易,這是受賄犯罪最關鍵的一個本質。是不是一個權錢交易,我是不是同意收這筆錢,你是不是送這筆錢,送的原因是不是基於我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你謀取了利益。至於我同意收這筆錢以後我又如何去處分,這個是不影響受賄事實的。

  問:但人們會覺得,這筆錢我口頭上約定給你了,事實上並沒有,而且在整個過程中,你也沒有享受到這個錢的利益。

  張蕾:這個是這樣的,這個錢的利益應當説是享受到了。為什麼這麼説呢?這個錢放在徐東明這裡保管,需要徐東明給季建業的妻子對賬,他要去交代這筆錢現在是一個什麼狀態,他拿這筆錢做了什麼事情,因為他們之前溝通的就是給予定期銀行利息。事實上不僅包括利息,在這個過程中,還經過季建業妻子的允許,把其中的一部分錢拿出來投資了小額貸款公司。一共是保管了3年的時間,其中有兩年徐東明是將利息的零頭前後加起來有幾十萬吧,給了季建業的妻子。也就是説,他們已經實際上收取了這筆賄款所産生的孳息。

  □連結

  朋友圈的教訓

  季建業的受賄模式被很多媒體稱為“非典型受賄”,被指控的權錢交易行為幾乎都發生在一個固定的朋友圈裏。起訴書中指控的7項事實涉及7個行賄人,經辦案人員求證,其中有5人與季建業都有超過20年的交情,其中有3人曾經是季建業的下屬舊部。

  季建業説:“作為我個人來説,既是教訓也是我總結出來的,第一個交朋友一定要慎重;第二個交朋友一定要有底線,不能什麼朋友都交,在朋友交往中一定講究底線和防線;第三在交朋友中要注意不能考慮經濟問題,一定要把原則分開,朋友就是朋友,朋友不能亂交。”

  季建業在關押的時候曾寫過一份悔過書,他是這樣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的:“私欲貪念,一箭穿心,靈魂失落,葬送自己。我犯罪的深刻思想根源就是私欲貪念!”

  據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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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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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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