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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懲罰你,虐童的女教師

2012年10月31日 15:16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網上流傳的一張照片惹怒了無數網友,一個面帶微笑的年輕女子揪著一個小男孩的耳朵把他提離了地面,小男孩痛得大哭大叫。經查此女子是浙江溫嶺某幼兒園的教師顏某,那個小男孩是顏某所帶班上的學生。此事一齣網上罵聲一片,該幼兒園立刻將顏某辭退,但即使如此,也沒能平復人們的憤怒,公安機關也不得不介入此事。

  10月25日,溫嶺公安發佈微博稱,“10月25日中午依法對兩名涉案女教師作出處理,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現已對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參與拍照的女教師童某,因尋釁滋事已被我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在群眾報案後,公安機關積極介入這樣一起影響惡劣的公共事件值得肯定,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人們的憤怒,但使用的這個罪名有點怪。尋釁滋事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尋釁滋事罪,二是尋釁滋事。前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歸刑法處理,後者則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的內容。同是定性為尋釁滋事,公安機關對這兩名女教師採取了不同的法律手段,無疑顏某可能要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但用尋釁滋事罪來處理顏某是否合適呢?顯然有些勉強,能貼上點邊的大概就是法律有關“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的規定。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那個小男孩的身體並沒有受到明顯的傷害,應該構不成情節惡劣或嚴重。為此,有人對警方以“尋釁滋事罪”拘留女教師頗不以為然,説“尋釁滋事罪”成了一個筐,但警方如此做也有其法律上的無奈。

  有網友從顏某的微博中發現了大量類似內容的照片,有用膠帶封住兒童嘴巴的,有把兒童扔進垃圾箱的,甚至還有強迫兒童相互接吻的,如果這些內容被查證屬實,對顏某的行為最貼切描述應該是虐待兒童。可惜我國刑法上沒有虐待兒童罪,只有虐待罪,而虐待罪的主體只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顯然無法以“虐待罪”給顏某的行為定性。這也就是為什麼公安機關只能以尋釁滋事定罪顏某行為的原因。

  不可否認,顏某這次的禍闖大了,人們不能滿意她自以為只是“開玩笑”的解釋,更不能滿意她只被幼兒園辭退這樣的處理方式,很多人希望法律能對其行為有個説法,但法律如何説的確是一個比較困難的事。幾天前,山西也發生了一件女教師狂扇女童70個耳光的事情,最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女教師被處以15天的行政拘留。所以,就我國目前的法律來説,對幼兒園教師毆打和虐待兒童,確實沒有一個適格的罪名,我們只能寄希望於有一天我國的法律增設虐待兒童罪,將所有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納入這一罪名的行為主體。

  當然,刑法上沒有適格的罪名,並不見得女教師就可以輕鬆過關。事實上,小男孩及其家人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雖然顏某沒有對小男孩的身體構成明顯的損害,但精神上的損害是有的,特別是顏某微博照片中的那些兒童,如果確實是顏某所為,那顏某對兒童的精神損害就是客觀存在的。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來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孩子的家長可以代表孩子向顏某及其幼兒園提出賠償要求。

  近來,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頻發,讓人憤怒不已,如果説我們現在還無法從刑法上找到合適的處罰手段,那麼從民法上尋找一個出口也是能夠震懾個別無良教師和不負責任的教育機構的好方法。(燁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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