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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營傍名校需辨真偽 簽訂書面合同預防糾紛

2013年07月28日 14:43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七八月份正值暑期,各種名目繁多的夏令營吸引了大批學生和家長的關注。然而,7月某中學學生在前往美國參加夏令營的途中發生空難,致3名學生遇難的慘劇,給暑期夏令營活動蒙上了一層陰影。

  事實上,無論對於學生還是家長,夏令營並非“洪水猛獸”。空難畢竟極為罕見,日常的夏令營活動能帶給孩子們很多的樂趣和收穫,只不過家長們需要清楚認識夏令營活動中隱藏的風險,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夏令營傍名校需辨真偽

  當前,為了招攬更多生源,獲得更多收益,有些夏令營組織者不惜採取虛假宣傳、冒名頂替等手段進行招生,對外就宣稱夏令營是由名校或與名校合作舉辦,相應師資均來自名校。但事實上,夏令營與所謂的名校毫無關係,所謂的名師也大多名不副實,導致很多慕名而來的家長和學生花費了高昂費用後卻發現上當受騙。

  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就曾因冒用北京大學名義舉辦夏令營活動而被起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審理查明,這家公司在對外宣傳自己組織的夏令營活動時,在網站、書面材料中均使用了“北京大學‘我要成才’英語夏令營”、“北大培訓”、“主辦:北大青少年教育交流協會”、“北大中小學英語冬令營”等字樣,上述文字內容中包涵了北京大學的名稱以及北京大學名稱縮寫“北大”,但這家公司根本就沒有得到北京大學的授權,純屬傍名校的行為。

  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未經北京大學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北京大學的名稱,侵犯了北京大學名稱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判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大學的名稱,並在其網站上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北京大學經濟損失5萬元。

  對於上述現象,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長溝法庭法官盧濤提醒廣大家長和學生,在選擇參加夏令營等活動時,一定要謹慎、仔細,不要輕信相關組織單位工作人員的宣傳,一定要對活動舉辦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看其是否為正規註冊的公司、企業等組織機構。部分組織機構本身並不具備組織夏令營的經營資格,在吃、住、交通等方面無法保障,在組織管理方面缺少經驗,其所組織、開辦的夏令營活動通常水準不高。對於其宣傳的由名校舉辦或與名校合作等資訊,家長應該盡可能與相應學校的辦公室進行溝通核實,謹防上當受騙。

  簽訂書面合同預防糾紛

  在另一起案件中,劉女士為自己的孩子報名參加了一個夏令營,據該組織單位的工作人員介紹,整個夏令營為期兩周,將在北京、山東、上海三地進行遊玩與學習,所到的每個城市均將在當地最著名的大學聆聽一場教授指導學習的講座,真正讓孩子“讀萬卷書、行萬里路、聽教授課”。劉女士覺得這樣的安排,既能幫助孩子開闊眼界,還能增長知識,於是欣然交納了6000元費用。

  結果等兩個星期後孩子回來一問才知道,雖然去的地方不少,但根本就沒有過一場教授指導學習的講座,只是順路到這些大學去參觀了一下而已。感覺受到欺騙的劉女士於是找到組織方進行理論,但組織單位卻答覆説,他們從來沒有請過教授舉辦講座的安排,也沒有過類似的承諾。協商無果的劉女士一怒之下將組織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自己孩子參加夏令營的費用。

  可是,在訴訟過程中,劉女士唯一能提供的證據就是一張被告單位出具的收費6000元的收據,至於夏令營承諾的行程安排、活動內容等都沒有書面的證據能夠證明,而被告單位則堅持認為其不存在違約情形,不同意向劉女士退還費用。最終經過法院的調解,被告單位向劉女士退費1000元。

  盧濤法官提醒説,廣大家長在為孩子報名參加夏令營活動時,一定要與組織單位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合同中應對行程安排、活動內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以便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據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此外,在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還可以選擇向相關主管行政部門投訴,例如,夏令營以旅遊形式組織的,可以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若是由學校組織的,則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

  校外體驗活動安全第一

  此外,盧濤法官還提示説,夏令營活動的特點是一種體驗,使學生融入到社會的大課堂,因此夏令營安排了眾多校外體驗活動。所以,在夏令營舉辦的過程中,不論是舉辦方還是家長都需要格外關注孩子的人身安全問題。

  對於舉辦方來説,其在安排隨團人員時應注意男女搭配,在休息時間應避免男性單獨進入女學生的房間。在遊玩、課間休息期間均應安排專人照顧學生,防止學生在遊玩、嬉戲過程中發生意外、打架、受傷等情形。如果組織方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導致學生人身受到傷害的情形發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組織方工作人員本身對孩子人身等造成傷害,除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而學生的家長一方面要充分了解組織方參與活動人員情況,對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提出異議並要求組織方改正。另一方面要多叮囑孩子注意安全,積極通過電話等方式定時與孩子溝通,保持聯繫,了解活動舉辦過程中有無意外事故的發生,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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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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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作者:黃潔 秦偉萍

轉載編輯:吳怡

原稿件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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