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科教  >   正文

李雙江之子再度“犯事”引關注 別小看了家庭教育缺失

2013年02月25日 09:16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歌唱家李雙江之子再度“犯事”引關注

  家庭教育社會責任缺失致青少年犯罪易發

  北京警方目前證實,李雙江之子李某因涉嫌輪姦已被正式刑拘。

  李某上次進入公眾視線,同樣是因為一起違法事件:2011年9月6日21時左右,當時15歲的李某與他人一起,在北京市海澱區某小區附近因糾紛謾罵、毆打他人並損毀他人駕駛車輛,被收容教養1年。

  李某的個人經歷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當前的青少年群體,在家庭教育和犯罪預防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從李某的經歷來看,我國在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未成人犯罪預防方面的形勢是比較嚴峻的。從歷年的數據來看,青少年犯罪的人數都不少。”教育專家、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説,“家庭教育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現在也存在很大的問題。李某從上一次違法到這一次涉嫌犯罪,間隔的時間並不長,充分説明瞭家庭監護責任的缺失。”

  熊丙奇認為,現在很多家長都沒有盡到對孩子監護的責任。就拿李雙江之子來説,他上一次“出事”時根據媒體報道屬於無證駕駛,這就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其家長沒有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這也是很多家長犯過的錯誤。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從李某這次涉嫌犯罪可以看出,在上一次違法之後,家庭教育的短板沒有及時補上。

  在此次李某涉嫌輪姦事件被披露後,人們還注意到,包括李某在內共有5名犯罪嫌疑人。相關媒體還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稱,年齡最大的生於1989年,其餘4人都是“90後”,但均已超過16歲。

  近年來,青少年中間出現的團夥犯罪現象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記者所報道過的某地打掉的一個青少年犯罪團夥中,成員均是“90後”,最大的出生於1991年,最小的只有16歲。

  “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團夥犯罪,除了家庭教育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社會原因。就拿李某事件來説,犯罪嫌疑人是在酒吧裏喝酒之後再實施相關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於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網吧這樣的經營性場所,都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並沒有得到嚴格地執行,結果導致了大量的青少年犯罪行為,尤其是團夥犯罪行為在這類場所滋生。”熊丙奇説。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發現,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社會保護”有關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這樣的規定應該得到嚴格的執行,否則,就是在縱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熊丙奇説。

  此外,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看,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和懲戒機制方面,也有一些值得反思之處。

  “對於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矯正工作,比如,青少年在進入相關機構中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去教育,如何讓他們更好地回歸社會,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熊丙奇説。

  “與成年人知道行為後果不同,青少年因為生活經驗不足等原因,他們並不知道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的嚴重性,其行為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認為是‘無預謀,缺乏意志力、控制力’的越軌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説。

  “對於青少年犯罪,應該像對待任何青少年問題一樣,要強調社會責任。”皮藝軍説,我國至今仍在運用成人的刑法去應對青少年犯罪,兒童保護的理念尚未進入司法層面。同時,我們還沒有一部具有實體和程式意義的獨立的少年法,這些問題都需要解決。(記者 杜曉)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兩岸新聞  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