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科教  >   正文

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 :人社部與教育部應步調一致

2013年02月04日 08:5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人社部近日發佈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徵求意見。對於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遭遇的事故傷害,人社部在意見稿中明確其不屬於工傷,具體參照2009年教育部等部門印發的《關於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採取學生實習商業保險制度,保障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後的權益。(《新京報》1月25日)

  此徵求意見一齣,輿論譁然,公眾大多認為此規定等於將學生的實習安全置於不顧。有評論認為,保護學生的實習權益,學校責無旁貸,還有人擔心這一規定無疑會削減實習生的權益保障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助長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降低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公眾的擔心是正常的。調查數據顯示,全國約有3300萬名職業院校在校生,每年約有1000多萬名職校生參加頂崗實習,而實習生的權益保障向來是個大問題,學生實習期間一旦發生事故,一般都是按照民事侵權對待,學校與企業也容易互相推諉,而且,與工傷保險相比,民事侵權不僅存在舉證難的問題,還存在訴訟負擔重、風險大等問題。

  但筆者發現,公眾此次的討論大多屬於業界之外的顧慮。其實,2012年5月,教育部已下發了《關於實施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範項目的通知》,主要針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開展以來存在的保障少、索賠難、賠付慢、保險服務不到位等問題,通知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快建立和完善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爭取統保率達到50%以上,加強對簽約保險機構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另外,該《通知》自2012年5月7日起生效,2009年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方案同時廢止。

  此統保示範項目中,實習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既包括學生實習中類似工傷事故等常見風險,也包括實習生對生産規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學校和實習單位途中的特殊風險等11種情形,校方責任險則針對學生在校與實習無關的校方責任事故。若發生事故,學校和企業的權益均可得到保障。

  可以説,人社部這次的徵求意見似乎是擺了個“烏龍”,並沒有與教育部之前所頒發的通知形成合理對接或補充。據了解,教育部“統保示範項目”是根據職業院校特點量身定做的公益性保險産品,共有6家保險公司組成保險共同體,不僅涉及中職生,也擴大至高職生,幾乎可以填補了大學生實習法律上的空白。

  當然,與人社部的徵求意見所引起的爭議相比,筆者更關心的是職校生的實習權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有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全國僅有474所中職學校為261406名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分別佔全國中職學校總數與在校生數的3.2%、1.5%,很顯然,這與其最初“人人參保”的目標相距甚遠。

  究其原因,在試行期間,還存在很多問題,使得實習責任保險推進十分緩慢。比如,一些職業學校法律意識淡薄,與企業的合作僅以賺錢為目的,將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而販賣。如何有效地讓這些職業院校參與投保,理順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和學校之間的關係也存在一些問題。保險公司服務意識還需要加強,在投保理賠的實際操作中,由於缺乏實際的經驗,資訊溝通不暢通,服務工作不完善,理賠金額不到位等現象還時常發生,經紀公司對學校的培訓工作不全面,培訓細節不到位等。

  大學生實習遭遇法律空白的現象由來已久,不得不説,教育部“統保示範項目”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長期以來令職業院校和職校生糾結的憾事。為此,筆者希望人社部這次的徵求意見最好能夠和教育部的步調一致,及時地參照、調整這一統保項目,增強實習立法、規範的公信力。同時,這也是一次更好地宣傳和完善此項目的機會,讓更多相關的企業和單位都能夠關注實習生的權益,以避免出現公眾所擔心的那樣——助長企業的違法行為,讓職校生的實習權益保障措施大打折扣。(若塵)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兩岸新聞  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