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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誠信才會有“大師”輩出

2013年01月04日 13:59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把好科研經費關不但是規範科研經費使用、根除學術腐敗之舉,還帶有替納稅人看好“錢袋子”的意義。

  教育部日前公佈了關於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加強科研項目管理和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3個文件。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近年來,個別科研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違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為此教育部要求高校健全誠信體系,建立科研人員科研誠信檔案。

  科學研究本該是最嚴肅、最求真的學術研究,然而近年來,科研失信的事件時有發生:科研經費在部分人眼中成了“唐僧肉”,不少項目經費並沒有用在科研上,而是用在了科研人員的福利勞保、旅遊娛樂等活動上,甚至有人採取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經費。審計署去年的審計工作報告就披露,有單位擴大科研經費的預算支出,以項目名義發放近億元福利;中國科協的調查也顯示:科研資金用於項目本身僅佔40%左右,大量科研經費流失在項目之外……

  科學研究一旦失去純潔性、公信力,其後果不可小視:一方面,科研工作者的不誠信很容易在社會形成一種示範效應;另一方面,科研的失信還對國家的科研創新形成致命打擊,這也是“大師”難出的根本原因所在。不難想像,當學者、教授把科研活動當作工具,追名逐利,連做人的基本誠信都不具備,還談何從事科研以造福人類?當“要想獲得重大項目,與其努力研究,還不如與科研管理機構和相關專家搞關係”,這樣的科研經費獲取模式,又怎能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激情?

  因而,教育部要求高校健全誠信體系,建立科研誠信檔案,規範科研經費、科研項目的管理,無疑很有必要。特別是隨著國家財政科技投入的不斷增長,科研經費已是一筆巨大支出,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研發投入佔全球比重達到13.1%,一舉超越日本成為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研發投入國,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把好科研經費關就不但是規範科研經費使用、根除學術腐敗之舉,還帶有替納稅人看好“錢袋子”的意義。

  如何以誠信檔案規範科研人員的失信行為?其一,必須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科研領域缺乏誠信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懲罰,一些存在學術腐敗的科研人員和機構並不會因為自己的造假行為而受到嚴厲的懲罰。因而,在建立誠信檔案後,還應進一步建立科研誠信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不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在這方面,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美國貝爾實驗室2002年開除了論文造假的科研人員舍恩,在對這一“物理學界50年來最大的造假事件”的處理中,舍恩本人不但被貝爾實驗室開除,甚至被母校德國康斯坦斯大學褫奪了博士學位。因為康斯坦斯大學所在的德國巴符州有一部《大學法》規定:獲得學位後的“不體面行為”也可成為褫奪學位的依據。

  其二,還應讓科研經費的分配和使用過程透明化、公開化。現在政府部門的預算都公開了,科研經費沒道理不公開。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科研計劃都特別嚴格,以承擔歐盟科技計劃的研究人員為例,他們的經費細化到每一天的開支,比如參加學術會議是坐火車還是乘計程車,必須提前一年編制好預算,嚴格執行,到期不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反觀我們的科研經費使用,卻經常是一筆糊塗賬。讓科研經費透明公開,加大公眾監督,迫在眉睫。

  英國《自然》雜誌曾説,“評價一個國家的科學誠信狀況,不僅要看發現了多少學術醜聞,還要看對這些醜聞的調查和處理程度”。為科研人員建誠信檔案,以法律法規來懲罰科研失信,當是根治學術腐敗、規範科研管理的一個必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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