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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研究生“路過”法院 因“好玩”公證結婚

2014年05月08日 08:01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北地院每年都為許多新人辦理公證結婚(圖片來自臺媒)

  台灣網5月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一對林姓高材生2006年交往2個月後路過臺北地院,竟一時興起,因為“好玩”而進法院公證結婚。後來兩人分手,2008年男方想與新女友結婚,卻因2年前的結婚鬧劇而不能成行。

  據報道,由於當時是“好玩”結婚,林男日前向法院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林女也出庭表明當初結婚不是認真的,純粹為了“好玩”。但士林地院指當年兩人已進行儀式婚,且經法官公證,且至今沒離婚,因此認定婚姻有效,昨判2人仍是夫妻。

  2006年2人結婚時,林男在臺大念研究所,林女則是中興大學碩士生,當年2人在路上相遇,一見鍾情,隨即墜入愛河。2個月後2人騎機車“路過”臺北地院簡易庭,男方因“好玩”,脫口提議進法院公證結婚,女方也沒表示反對,林男竟立刻打電話召來高中同學和同學的弟弟當見證人,當天就在臺北地院辦理公證結婚。

  林男指出,之後2人雖在新北市永和區租套房同居,但因當時兩人別在臺北及臺中讀研究所,多數時間相隔兩地,只有假日才能約會,4個月後在林女大吵一架之後2人分手。他強調當出結婚並未告知父母,沒想到公證結婚具有法律效力;林女也表示,當天只是“好玩”,才會到法院公證。

  但法官認為,2人都是高知識分子,應知悉公證結婚的目的,加上當時仍採儀式婚,兩人確實在法院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且婚後幾個月除了就學期間,其餘時間都像夫妻般同住,因此認定兩人至今仍是夫妻。

  林男現後悔不已,沒想到當年因為“好玩”而進法院公證結婚,事後卻為結束這段兒戲姻緣,得多跑幾趟法院,且現在想再婚,恐怕得先辦理離婚才行。(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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