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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鼓勵公職人員生育 擬把“安胎”納入病假事由

2014年04月03日 15:26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為鼓勵生育,臺灣“考試院銓敘部”擬修正公職人員請假規則,公職人員若需要照顧家庭,請假可改以“時”計,安胎也擬納入公職人員病假事由。

  多位“考試委員”還傾向要給“不孕治療假”,但由於目前勞工並沒有這種假,“考試院銓敘部”考慮各部門平衡,將再研議。

  “考試院銓敘部”7月底前將把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報給“考試院”審議,今天先向“考試院”報告規劃修正方向。

  目前公職人員每次休假至少都要“半日”,常有公職人員反映休假難彈性運用,對於有請假照顧家庭需求的公職人員,“考試院銓敘部”擬修正改以“時”計。

  “考試院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受訪説,公職人員休假全部以“時”計?還是有小孩、侍親照顧家庭需求才以“時”計,得再仔細研議,避免有公職人員藉此遲到早退。

  另外,目前公職人員育嬰停薪留職後,以“復職當月至年終的在職月數比例,核給次年度休假”。

  蔡敏廣説,若有公職人員1月到3月上班,4月份開始請假半年育嬰,10月上班,來年休假只能計算10月到12月這1/4的比例;但若是1月開始請假半年,7月上班,來年休假卻能計算7月到12月的比例;同樣工作半年,請的時機不對,次年休假比例就少了,這不合理。

  他説,未來擬改以“停薪留職當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次年度的休假。

  “考試院銓敘部”也擬將安胎納入公職人員核給病假(含延長病假)的事由,蔡敏廣説,現在實務上已經用函釋方式,讓公職人員安胎可請病假,未來將列請假規則,把安胎變成正式的假名。

  此外,“考試院銓敘部”也説,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超過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流産假的懷孕月數改以“周”計,以符合現代婦産科學概念,並解決實務爭議。(台灣網 李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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