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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提審法”初過關 類似洪仲丘案可提審(圖)

2013年12月10日 10:2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為“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臺媒圖)

  台灣網12月10日消息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臺灣“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9日完成“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未來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包括逮捕、拘禁、或是軍人被關禁閉,當事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法官聲請提審。臺灣“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林俊益表示,之後如果還發生類似洪仲丘的案件,就有機會要求提審,連同袍也可代為聲請。

  根據初審條文,提出“提審“後,逮捕或拘禁的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當事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否則將面臨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1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另外,逮捕拘禁機關應主動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拘禁的原因,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意旨,否則最重也可能被罰10萬元。

  “提審法”又被稱作“見義勇為”條款,因為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向逮捕、拘禁地區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林俊益則舉陸軍下士洪仲丘案為例,未來軍人遭關禁閉,本人或部隊同袍都已可見義勇為,聲請提審。但有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實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台灣網 高旭)

  相關資料:

  洪仲丘(1989年9月8日-2013年7月4日),臺灣臺中市後裏區墩北裏人,畢業于國立成功大學,生前係臺陸軍六軍團542旅旅部連下士班長。洪仲丘于2013年6月底退伍前夕,因攜帶具有拍照功能之行動電話和MP3隨身碟,違反軍規定,被實施“禁閉”處分,不當操練猝死,引起臺灣社會高度關注。

  

  洪仲丘(網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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