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灣“財政部”:新婚夫妻賣屋有“特權”

2013年11月18日 09:11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1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財政部”正研擬修正奢侈稅條例,擴大現行排除課徵範圍,新婚夫妻處分婚前取得的不動産,將可免受奢侈稅的課徵限制。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棟自用不動産,婚後決定處理其中一棟時,若被處理的不動産從持有到出售未逾二年時,臺灣“財政部”同意,將準其豁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臺灣“財政部”官員表示,臺灣現行規定下,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者,因為結婚共同居住,決定出售任一處自用不動産時,若持有不動産期間不到兩年,出售時即會因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被課徵一筆10%到15%的奢侈稅,形成另一種“婚姻懲罰”。

  此次修正奢侈稅條例時,臺灣“財政部”已決定放寬新婚夫妻出售自用住宅的限制。根據修正規劃,夫妻婚前擁有的自用住宅,婚後若必須出售其中一棟時,將可納入奢侈稅排除課稅的範圍,免繳奢侈稅。

  臺灣“財政部”表示,修法之後,新婚夫妻即不會受“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只限一戶自用住宅的限制,若出售婚前取得的自用住宅者,不論持有期間有無滿兩年,均不必課徵奢侈稅。(台灣網 高旭)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