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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務員考試規定舞弊者5年內不得再考

2013年04月18日 17:3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公務員考試規定指出,未來如果應考人考試有冒名頂替等舞弊行為,5年內不得應考臺灣“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

  根據剛出爐規定,如果應考人考試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的結果,過去除了考試間扣考、錄取後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還可以送檢察機關辦理。未來有類似情形的應考人,則還將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臺“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

  此外,現行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考人員,限制1年內不得轉調,將延長為3年不得轉調。未來臺灣“五都”(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將不再舉辦地方特考,名額併入高普初考。而地方特考部分,也將維持限制6年不得轉調。

  在公務人員考試重復錄取部分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沒有選擇者,將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徑行分配訓練,以縮短整體分發的行政流程。(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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