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2月2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22)日裁定,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分別為2億5000萬元(新台幣,下同)及2億元。
臺灣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與吳淑珍其餘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2005年臺灣地區刑事相關規定修正案公佈前。因此依照舊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20年。即除非兩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否則不管刑度輕重,法定執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熏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臺“高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並科罰金2億5000萬元。
至於吳淑珍部分,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熏買官案、及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公務機要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臺“高院”合議庭裁定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2億元。(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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