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灣人體試驗去刑化 意料外風險致死不負刑責

2012年11月27日 14:5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規定醫師應善盡注意義務進行人體試驗,但如果因無法預測風險致病人死亡,不符主觀故意或過失認定,不需負擔刑責。

  條文指出,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計劃變更時,仍應依程式經審查及核準或同意。違反規定者由主管部門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並令其中止試驗。

  此次“修法”也提高了教學醫院未經核準就施行人體試驗的處罰,使其罰款金額與醫療機構一樣高,由現行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額度提升到20萬元至100萬元。(台灣網 李帥)

  瀏覽更多臺灣新聞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李帥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