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吳淑珍涉南港案 被依圖利罪判9年有期徒刑

2012年07月26日 18:4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以及妻子吳淑珍涉公務費、南港、洗錢等案法院今天宣判,吳淑珍涉南港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有期徒刑;陳水扁、吳淑珍涉及洗錢部分,上訴駁回。其餘案情發回更審。

  全案在法院更一審時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陳水扁、吳淑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徒刑。

  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更一審被判處1年2月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450萬元。陳水扁媳婦黃睿靚被判1年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400萬元,緩刑4年。

  另外,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更一審判1年4月徒刑,減為8月徒刑,緩刑3年;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判6月徒刑;前陳水扁辦公室會計專員陳鎮慧則判7月徒刑、緩刑2年。(台灣網 焦源源)

瀏覽更多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