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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少女逼大學生情侶演活春宮 父母連帶判賠450萬

2012年07月19日 09:2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林姓少女因與友人一起洗劫逼姦情侶,害她無業的母親須連帶賠償被害男大學生450萬元(新台幣,下同)。來源:臺灣媒體

  台灣網7月19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新北市鐘姓、林姓少女,前年3月夥同李彬綺等3名男子,在公園痛毆洗劫一對大學生情侶,還逼兩人當眾表演活春宮,法院先前已判李等3男須分別賠償被害男、女各450萬元、600萬元。但男大學生認為兩名少女也全程參與惡行,要求少女及其父母也要對450萬元賠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認為少女父母確實未善儘管教、監督責任,判準須連帶賠償。

 

  案發後,被害情侶身心重創,女大學生遠赴國外,男大學生則至今沮喪、焦慮難以成眠,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劫財、逼演活春宮的男子李彬綺(26歲)、朱細菁(22歲)、邱啟銘(24歲),已分別被法院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分別判刑15年、13年、11年6月。

  犯案時13歲的鐘姓少女,被少年法庭裁定感化教育3年。林姓少女(14歲)判刑3年、緩刑5年,被害男子認為刑責過輕,已上訴。

  水桶罩頭洗劫

  鐘姓、林姓兩少女是單親家庭,平日常與不務正業的李男等廝混。前年3月5日淩晨,李男與鐘姓少女等5人又在外鬼混,在鍾女提議下決定隨機行搶路人,一行人在公園發現正在散步的大學生情侶,5人竟持兩個水桶及鋁棒、鐵棍等襲擊情侶,女大學生大叫要男友“趕快跑!”但還是被追上,遭水桶蓋頭洗劫財物。

  過程中女大學生奮力反抗,李男、朱男隨即將女大學生痛毆倒地,還以鋁棒打傷其右眼,李男甚至恐嚇:“如果你再不起來,就要打死你。”隨後與朱男將女大學生架起拖往花圃強脫衣物,鐘姓少女和林姓少女等則圍觀嘻笑。

  手機打燈觀賞

  接著朱男要邱男將男大學生帶過來,強脫其衣物,要他與女友當眾表演“活春宮”。男大學生不從,李男便恫嚇:“你不來的話,我就用這根鋁棒捅進去弄死她!”男子只好趴在女友身上假裝性交。

  其他人除在旁觀看、把風,鐘姓少女更用手機的LED燈打光,讓李男等看得更清楚。直到有人靠近,這群惡男惡女才罷手,但仍威嚇受害情侶不準動,還將兩人衣物及財物都放入水桶帶走。男大生後來顧不得全身赤裸,向路人求助,報警處理。

  警方後來循線逮捕5名惡男女,受害情侶除提出刑事訴訟,也分別提出500萬元、700萬元民事求償。一審判決李、邱及朱3男須分別賠償450萬元、600萬元確定。男大學生認為鐘姓少女、林姓少女也有賠償責任,於是要求兩少女及鐘父、林母都須與李男等3人連帶賠償450萬元。

  開庭時,擔任臨時工的鐘父與無業的林母,向法官表示家境不佳,女兒因未成年心智未成熟,又因自小父母離異,管教不易,且僅參與強盜、傷害,並未性侵,盼法官減少賠償責任。

  公園隨機犯案

  法官則認為,雖然李男等與兩名少女的犯罪行為不盡相同,但只要造成被害人損害,就有連帶賠償責任,且兩名少女不僅毆傷女大學生,也在旁觀逼演活春宮,並未阻止或離去,且事後警方在兩人身上搜出被害情侶的MP3、身分證、提款卡、手提包等財物,顯見並非無知涉案,父母未善儘管教、監督責任,因此依法須與子女連帶賠償。(台灣網 杜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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