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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逾1/4監聽案事後未依規定告知被監聽人

2012年04月12日 11:1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2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軍憲兵司令部,臺“刑事局”、“海巡署”等單位因辦案需要,得經地方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監聽。但臺“監察院”調查發現,有超過四分之一的監聽案,執行單位在結案後,未依規定告知被監聽人。

  根據臺灣有關規定,執行監聽單位在結案後,必須通知被監聽人,以維護“秘密通訊自由”。被監聽人如自認監聽行為侵害人權,也可提起行政救濟。但“監察委員”余騰芳指出,去年臺“監察院”啟動調查時,2007年起臺灣超過3000件的監聽案中,有26%事後未依規定通知被監聽人,嚴重侵害人權。事後才在臺“監察院”要求下進行補通知。 

  “監察委員”余騰芳、葉耀鵬認為,執行監聽後告知當事人曾遭監聽,有避免浮濫監聽及維護人權的重要意義,臺灣各地檢署未嚴格執行,顯有疏失,昨天提案糾正臺當局“法務部”。 但余騰芳也表示,調查結果並未發現當局有違規通訊監察情況。 

  臺當局“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將要求各地檢署確實檢討改進,並依規定考核。陳守煌表示,通訊自由是基本權利,監聽作業結束未通知當事人,嚴重影響人權,臺當局“法務部”及檢察機關會確實檢討改進。 

  據報道,事實上,臺灣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很難預期從事貪瀆、白領犯罪的當事人會在電話中聯繫、商議犯罪事宜,再加上目前手機使用的便利性、通話費率便宜等因素,一個人擁有數部手機極為普遍,所以靠監聽偵辦貪瀆案、白領犯罪有其困難度,因此才會出現如“監委”質疑監聽後起訴率不高的情況。 (台灣網 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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