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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利益回避標下臺當局採購案 劉兆玄弟弟被罰829萬

2011年07月29日 07:23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東元董座劉兆凱(右)在哥哥劉兆玄(左)當臺當局最高行政機構負責人時標下臺當局採購案。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台灣網7月29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東元電機公司董事長劉兆凱,在兩位哥哥劉兆玄、劉兆漢分別擔臺當局行政機構負責人及臺灣“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期間,標得臺當局衛生主管機構及臺“中研院”共三項工程採購案,被臺當局法務部門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相關規定裁罰829萬餘元(新台幣,下同),東元不服提訟,法院28日判東元敗訴。

  據報道,判決指出,劉兆凱的哥哥劉兆漢從2006年10月擔任臺“中研院副院長”至今,劉兆玄自2008年5月至隔年9月出任臺當局最高行政機構負責人,劉兆凱則從2007年5月起擔任東元董事長。 

  東元在2008年6月,順利取得臺當局衛生主管機構“林森辦公大樓空調工程”採購案,並在2009年11月標下臺“中研院”“天文數學館”、“實驗室雜項”兩工程採購案,金額總計829萬餘元。

  臺當局法務部門查出劉兆凱是劉兆漢、劉兆玄的弟弟,屬利益衝突回避相關規定所規範的公職人員關係人,因此認定東元取得這三項採購案,已違反“公職人員關係人不得承攬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工程”的規定,依法對東元處採購總金額的一倍罰金,即829萬餘元。 

  東元打行政訴訟主張,臺當局衛生主管機構採購案的投標資料,沒寫關係人須利益回避,至於臺“中研院”兩項採購案,則是東元在2005年承辦天文數學館工程案的後續追加工程,當時劉兆漢非該院副院長,沒有利益回避問題。 

  法院認定,東元經常承辦臺當局採購案,應知臺當局最高行政機構負責人對臺當局衛生管機構有監督權責,且依臺“中研院”兩項工程案契約內容,也未提及追加工程,故判東元敗訴。劉兆玄28日説:“我不清楚這件事”。(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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