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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內與人妻偷情長達10年 臺一警察遭檢方起訴

2011年06月25日 15:45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2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臺北巿士林警分局陳姓警察,涉嫌在分局雜物間與廚房女工偷情,時間長達10年,女工丈夫告妻子及警察妨害家庭。但女工夫婦後來和好,士林地檢署予不起訴處分,但建請警察機關懲處。

  士林分局表示,陳自1990年起任職警察,現為小隊長,全案爆發時,督察曾調查此案,分局將於收到檢方書類後,對陳作出懲處。

  臺檢方表示,陳男于2000年間,在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處理工作,竟于2000年起,至2005年5月間,明知廚房女工有配偶,趁分局長不在辦公室時,與廚房女工在分局2樓秘書室旁的雜物間內發生性關係,每月約2次頻率。

  女工於2005年5月間離職後,陳男仍趁下班時間,打電話約女工到分局,趁沒人注意,在雜物間或廚房約會,每月約1至2次頻率,直到2010年9月間止。

  檢方指出,女工丈夫發現妻子與他人講電話時,神情有異,追問出妻與陳男偷情,告陳妨害家庭。警訊時,陳否認偷情,反控對方不實指控,提出誣告告訴。

  檢方偵訊期間,女工坦承多次與陳男于分局及陳住處發生性行為,指稱陳的胸部有小顆痣,陳住處前的巷子為無尾巷,並繪製陳住處平面圖,客廳、廚房、臥室等隔局及沙發、桌子等擺設。

  陳男在偵訊時,否認曾帶女工到住處,僅坦承住處前的巷子為無尾巷。檢警勘查陳男胸部的確有痣,且現場勘驗陳男住處平面圖、隔局及擺設與女工指述內容相同。

  不過,提告的女工丈夫在偵辦期間原諒妻子,臺檢方依臺“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對女工不起訴處分;另依按告訴不可分原則,陳男也被不起訴處分。至於陳指控女工丈夫誣告部分,同樣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在書類中指出,陳男為警務人員,本應端正己身,竟與人妻在住處及士林分局雜物間、廚房內等處所,有逾矩行為,建請警察機關依法行政懲處。(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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