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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盟中央委員會建議對臺胞投資保護法作部分修訂

2011年03月04日 22:3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4日北京消息 記者4日獲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在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中提出提案,建議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4年3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保護法》),以及1999年12月5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多年來切實保護了臺商在大陸投資的合法權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認為,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大陸投資環境的變化,《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已不太適應當前形勢。

  提案建議擴大《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只要投資主體是臺胞,無論以何種形式來大陸投資,均適用於該法;《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既要保護臺商的權益,也要保護臺商家眷、子女以及在大陸求學、就業的廣大臺胞在居住生活等多方面的合法權益。

  提案建議,完善與規範《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人身安全保障的法規。臺胞在大陸因故被國家執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後,要及時通知家屬或市臺商協會探視,以保障家屬的合法知情權和探視權。對於臺商將保稅貨物或特定的減免稅貨物內銷,如果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可考慮照經濟類案件處理,加大經濟制裁,減輕人身處罰。應不斷配套完善臺籍服刑人員的相關法律。

  提案表示,在《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過程中,應盡可能擴大臺胞在大陸的投資形式。建議在《保護法》第七條列明個體工商戶的投資形式,允許臺灣同胞在大陸範圍內申辦個體工商戶,並及時出臺實施細則,以消除隱名投資形式的弊端。建議修訂時,在堅持憲法的原則下參照國民待遇給予臺灣同胞適當照顧,如開放臺商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A股的權利等。

  提案中還包括“增加《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罰則內容”、“比照救助流浪人口規定解決滯留臺胞問題”、“在各級臺辦設立臺胞投資權益保護和涉臺投訴協調處理機構”、“鼓勵臺胞投資高科技領域和現代服務業”等內容。(記者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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