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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小S“性愛派對”臺《壹週刊》社長遭判2個月

2010年11月30日 14:1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壹週刊》2001年曾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報道藝人小S(徐熙娣)等人的私人派對,《壹週刊》社長裴偉因此遭控妨害秘密。今天(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裴偉4個月徒刑,減刑2個月、可交罰金免刑。

  法院判決指出,小S、柳翰雅、范曉萱等人在自家別墅的戶外泳池舉辦派對,卻遭《壹週刊》攝影記者從鄰近大樓偷拍、竊錄,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將30多張偷拍的照片及竊錄畫面刊登在當期《壹週刊》封面及內文,社長裴偉因而遭控妨害秘密。

  雙方已於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壹週刊》已分別賠償小S等人200萬(新台幣,下同)到300萬元不等。但臺檢方就《壹週刊》販賣竊錄畫面部分以圖利妨害秘密罪起訴裴偉,屬於刑事部分,不得撤回。法院審理時,《壹週刊》表示,別墅泳池任何人從高處都看得見,不具隱密性,不構成妨害秘密,但法院合議庭認為,泳池有樹木遮擋視線,且別墅大門與圍墻都有防止路人窺視的效果,認定小S等人在別墅內的行為屬於非公開活動。(台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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