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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夫婦因涉弊案被罰3.5億 臺檢方表示依法執行

2010年11月15日 15:5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15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因龍潭案、買官案被判刑定讞,分別並科1.5億元(新台幣,下同)及1.55億元,臺檢方特偵組偵查中曾查扣陳水扁、吳淑珍資産,陳水扁家又自瑞士匯回近7億元現金,總和已經大於陳水扁、吳淑珍的罰金刑,因此,檢察官應可執行到陳水扁、吳淑珍共3.5億元的罰金。

  臺灣“最高法院”上周就陳水扁、吳淑珍龍潭購地等貪污案判決,主刑判決他們11年及8年確定,吳淑珍另被依洗錢罪判刑7月確定;從刑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被判並科罰金1.5億元,吳淑珍另被洗錢罪判並科罰金500萬元。

  臺檢方特偵組在陳水扁弊案偵查中,就陳水扁家在臺相關資産予以查扣,與陳水扁有關的有“人文首璽”一棟、民生寓所一棟、臺北市長安、長春段房地、臺南官田的土地,與吳淑珍有關的包括彰化銀行定存800萬元、以吳景茂名義開戶的彰化銀行定存1800萬元、珠寶約1億多元。

  此外,陳水扁家存在瑞士銀行的“海角七億”接近全數匯回,這些不法金錢,是由陳水扁、吳淑珍向人索賄,再信託給扁子陳致中、扁媳黃睿靚海外洗錢,實際所有權屬於陳水扁、吳淑珍,確定判決後已證明這些錢與陳水扁、吳淑珍有關,檢察官也可以依法執行。

  臺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説,檢方會依法執行陳水扁、吳淑珍的罰金刑。(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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