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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被告妻子借錢不涉貪 臺“最高院”發回重審

2010年09月16日 17:1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6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被訴承審臺南縣前副議長週五六賄選案時收賄725萬元(新台幣,下同),更一審認定是借款,判徐無罪。臺灣“最高法院”質疑更一審未經調查就認定錢和賄賂無關,將全案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查清楚徐宏志是否“假借款,真收賄”。

  徐宏志從一審、二審至更一審都獲判無罪。臺灣“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指出,檢調搜到徐宏志筆電,記載“人家的老婆”的帳目有3筆錢,共計725萬元,徐已經承認“人家的老婆”是指被告週五六的妻子周陳秀霞,就應查明錢的性質。

  臺灣“最高法院”質疑,如果是借貸關係,錢怎麼交付的、徐宏志拿去做何用途、有無開立借款憑證、如何約定利息及還款日及是否已經清償等,以及徐宏志身為法官,為何會向被告的太太借款?這些都應詳加調查清楚。

  臺灣“最高法院”也認為,徐宏志雖然只是週五六案的陪席法官,但和審判長、受命法官同樣具有行使案件評議的職權,及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程度,因此仍要查明是否假借款之名收賄?

  檢察官起訴指出,週五六在1994年競選臺南縣副議長一職,涉嫌招待議員到泰國、南投縣鹿谷旅遊賄選,更二審判周有罪,更三審合議庭由徐宏志擔任陪席法官。周陳秀霞得知徐嗜打麻將,透過徐的牌友拉上關係,與徐同桌打麻將,並曾支開牌友,私下討論週五六案情。2001年12月、週五六更三審獲改判無罪的4個月後,徐即收受周陳秀霞725萬元。

  臺灣“最高法院”認為,刑事庭法官不得和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有贈與、借貸、買賣、投資、分紅等任何名目的金錢往來,如有違反,除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外,即使有借款的形式,也要探究是否假借款之名、行收賄之實,不能不做調查就認定和賄賂無關。(台灣網 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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