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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七旬老翁猥褻兩歲女童 竟獲輕判不必關押定讞

2010年09月15日 08:1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5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又發生一起性侵女童被輕判的案例。臺南72歲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2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5年6個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9個月,還緩刑2年,等於不必關押。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臺南地方法院與臺南高分院二審法官重判這名鄰家色阿公時,均認定2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育,對週遭事物認識有限,無法真正表示同意或拒絕他人撫摸身體、性器官。因此被告猥褻被害女童時,雖然在客觀上並非以強制力為之,但實施猥褻的方法,卻可明顯推斷違反被害女童性自主的意願,因此應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

  不過,經臺灣“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卻受臺灣“最高法院”見解拘束,指摘一審並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何強暴、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猥褻女童,與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

  家住臺南縣的72歲李姓老翁,與2歲的被害女童是鄰居。由於雙方家人經常往來,彼此十分熟識;有時李姓老翁生意做得比較晚,女童父親還會端飯菜給對方吃;同時,女童也親昵地叫李某“阿公”。沒想到,2005年12月某日下午,女童跑到李姓老翁的店內玩耍時,李竟將女童抱坐在板凳上猥褻。

  後來,女童父親前來尋找孩子時,撞見李姓老翁正在猥褻自己女兒,當場大發雷霆,還大聲質問李某怎麼會對年幼女童做這種事,並訴請臺南縣警方偵辦。

  審訊時,李姓老翁始終否認猥褻女童,還辯稱,當天他看到女童自己爬到板凳上,擔心她會跌下來,才將女童從板凳上抱下來。

  法官請求對兩人進行測謊。結果,李姓老翁未通過測謊,女童父親則無不實反應。最後,一審至更一審法官全都根據李姓老翁與女童父親原本是好朋友對方沒理由誣告他及測謊結果,判定李有罪。

  一、二審原本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李姓老翁徒刑5年6個月。但因李不服上訴,經臺灣“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改依對年幼男女猥褻罪判刑1年6個月,並減為9個月。同時,由於李姓老翁與女童家人也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24萬元,加上更一審考慮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因此也宣告緩刑2年。(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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