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高院”輕判陳水扁親信陳哲男 檢方稱將上訴

2010年07月28日 16:5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2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由12年改判為7個月。臺灣“高檢署”稱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但他們仍認定陳哲男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上訴。

  陳哲男被控2002年間擔任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向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一審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12年徒刑;二審審酌陳哲男已全數還錢,仍依貪污罪論刑,但將刑度降為9年。

  臺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認定陳哲男當時雖是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但對司法案件並無監督或調查權,全案不符合職務上行為的構成要件,改以普通詐欺罪判刑陳哲男7月徒刑。

  臺檢方指出,陳哲男是臺灣地區領導人的幕僚,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他的法定業務職掌,但他擁有的權力的確可以讓梁柏薰相信他有影響司法判決的能耐。雖然更一審更改適用法條,但檢方仍認定陳哲男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臺檢方表示,普通詐欺罪最高可量處5年徒刑,本案中陳哲男當時身居高位,卻甘於擔任“司法黃牛”,向他人詐欺取財,而臺灣“高院”僅判處1年2個月,減刑為7月,與一般的“司法黃牛”案的判決不成比例。檢方説,“高檢署”收到判決書後,將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臺灣“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台灣網 劉海偉)

瀏覽更多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