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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陳水扁洗錢案 元大金馬維建等遭裁罰

2010年04月27日 19:3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涉洗錢案,島內金融界人士首遭罰。雖然元大證金董事馬維建、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已離職,但臺當局“金管會”今天仍依“違反證交法”,解除他們在元大證金及元大證職務,且3年內不得擔任證券相關負責人。

  臺當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秘”蕭長瑞説,這是首宗因涉及陳水扁案,島內金融界遭行政機關裁罰案例。雖然馬維建、杜麗萍兩人已離職,但“金管會”仍依規定解除二人職務。

  臺“金管會”表示,臺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偵結臺灣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而提起公訴。依起訴書記錄,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間,馬維建、杜麗萍協助洗錢並代為被告吳淑珍保管島內資金,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有鋻於馬維建與杜麗萍在涉嫌犯罪行為時,擔任臺灣金融機構董事職務,嚴重影響公司信譽。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金管會”命令元大證金及元大證券解除其職務。(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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