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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民代提案犯性侵罪不得回任公職 放寬精神病限制

2010年04月20日 08:1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20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對臺灣公務員若犯性騷擾或妨礙性自主在服完刑之後,依舊可以“回鍋”從事公職,國民黨籍民意代表郭素春提案要求比照教育人員不得再任用。臺“考試院銓敘部長”張哲琛上午表示,要再經過通盤考慮。至於患有精神疾病能否參加公務員考試並任用,他表示必須經過個案認定,並有醫師鑒定證明。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臺灣少數民族考生,之前參加特考,不只考上,也已完成受訓,不料分配單位時,卻遭任用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拒絕其報到引發民意代表關注。郭素春上午在臺“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質詢,如果考生有精神疾病是否可以參加臺灣地區的公職考試?可以考卻不能任用,是否有違人道、人權原則,郭素春質疑,如果曾患精神疾病不能任用,現在公務員有多少人在吃憂鬱症的藥?繼續任職不是也沒有影響。

  臺“考試院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參加公務員考試是臺灣民眾權利,依規定,不能影響就學、應考權利。張哲琛則表示,精神病患者的定義應該嚴格一點,是否適任必須經過合格精神科醫師鑒定,所以必須個案認定,如果不影響工作可以放寬一點。

  郭素春質疑,公務員是門面,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張哲琛則表示,現在規定確實沒有相關的限制,性騷擾或妨礙性自主等是否納入,還要經過通盤考慮。(台灣網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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