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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推動公共場所設哺乳室 條例送“立院”審議

2010年03月07日 11:1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7日消息 臺當局“行政院”“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已送臺灣“立法院”審議,條文規定一定面積的公共場所需設哺乳室。臺當局“衛生署”表示,將配套訂定哺乳室設置標準,讓媽媽們有隱私且專用的哺乳、集乳環境。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衛生署”聯絡室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和“民眾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立法院”本會期“衛生署”業務相關的優先法案;其中,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爭議較小,可望順利過關。

  “衛生署民眾健康局”指出,草案內容規定,樓板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臺當局機關、公營場所,或服務場所樓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樓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百貨公司等,均應設置哺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臺“衛生署民眾健康局”指出,草案也授權“衛生署”研訂哺集乳室設置標準,“衛生署民眾健康局”除就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等規範事項外,將明定哺 (集)乳室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強調應訂定管理維護辦法,友善母乳哺育環境。

  依據草案內容,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否則除處罰行為人6000元(新台幣,下同)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外,若行為人是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也會連帶處罰場所負責人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臺灣母乳協會秘書長高宜伶指出,如果空間有限,可上鎖的會議室只要有電源、有椅子,也可權充哺育室,更重要的是,僱主應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提供1天2次、每次半小時的哺集乳時間,對母乳媽媽更友善。(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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