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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勞動保障部門修正規定 金融業並購不得裁員

2010年01月12日 09:2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12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在企業並購幾成全球趨勢下,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為保障勞工權益,計劃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的草案規定,事業單位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産轉讓,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臺“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直接影響到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並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這項條文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金融業相關事業體,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指出,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並購員工相關權益依據臺“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並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新修訂的“勞基法”第20條文,是參考“企業並購法”的規定,在修正條文中,將事業並購、分割或轉讓,由現行的“新舊僱主商定留用”的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説,沒有留不留用的問題,而是全部“隨同轉移”。在海外的立法例中,此稱為“買賣不破雇傭”原則。

  據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草案,事業單位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産轉讓,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新舊僱主應在合併前30天,書面通知勞工是否願意隨同移轉,勞工收到通知10日內,應告訴新舊僱主是否同意移轉,未告知者視為同意。

  為尊重勞資自治,修正草案中也留有但書,即雇傭雙方可以另有約定,當雇傭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依雙方的約定,若有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轉移時,依勞工本人意願。 當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時,修正草案中也明定,舊僱主要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同時僱主要給勞工“謀職假”,即勞工為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至於非金融相關事業的並購行為,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指出,現行有“企業並購法”,因此將由“企業並購法”來規範。

  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強調,這項修正草案是為防範企業以並購為由而任意裁員、減薪,不表示企業永遠不能裁員、減薪,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仍然可以“依法行事”。 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今日已將“勞基法”修正草案條文在網上公告,目前正在徵詢島內各界民眾意見,預計在農曆春節後會進行下一階段“修法”前置作業。(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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