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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4月1日將施行保障婦女公共場所哺乳規定

2010年01月11日 15:1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11日消息 今日,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將於4月1日施行。這項臺灣首創“法令”明文保障婦女公共場所哺乳權利,任何人不得制止,違者將處以新台幣5000元到最高3萬元罰鍰。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處長遊麗惠今天説,“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已經于去年12月22日正式公告,這也是臺灣首創透過“法令”保障婦女哺乳權利,將於今年4月1日施行。

  遊麗惠説,“條例”中明確規範婦女在臺北市的公園、街道、賣場、公交車、捷運車廂及車站等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權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行為,否則將處以新台幣5000元至最高3萬元罰鍰。遊麗惠指出,“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並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共場所已設置哺乳室為理由,要求婦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若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有違反行為,除非僱主能證明非內部規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導從業人員,否則將處罰僱主。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為保障婦女與嬰兒權益,臺北市多年來持續推動各項哺喂母乳政策,自2001年起推行母嬰親善醫院,提倡婦女哺育母乳;2005起研議推動“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臺北衛生局指出,歷經4年終於在去年6月29日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送請臺當局在去年底核定,成為臺灣第一個保障“婦女公開哺乳權法令”,提供婦女在北市哺喂母乳時,一個更友善、更具支援性的環境。

  臺北市衛生局説,“條例”施行後可望為婦女除去公開哺喂母乳的擔憂,使嬰兒與哺乳婦女都能獲得應有的人權需求。(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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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劉海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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