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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修改相關規定 受虐子女可免除撫養父母的義務

2009年12月31日 07:2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31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依據臺灣現行刑事規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1/2。實務上罪行一旦成立,被告通常都要坐牢,不能易科罰金。

  昨天,臺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臺灣民事、刑事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增訂父母對子女若是曾有虐待、重大污辱或暴力行為,法院將可依個案降低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臺當局“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有些子女受到侵害虐待,還要子女撫養父母,恐怕有違人性,應讓受虐子女有選擇是否扶養的機會。

  為免不肖子女藉此免除被控遺棄罪,王清峰回答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質詢時表示,一定會從嚴處理,必須在顯然有失公平情形下,才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初審通過增訂臺灣民事相關規定第1118條第1款,當負扶養義務者、配偶或直系血親出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得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可免除其扶養義務。

  同時臺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刑事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免除上述情形時被追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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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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