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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代提案臺灣公職配偶離婚4年內應利益回避

2009年12月25日 13:21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中國臺灣網12月2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花蓮縣長傅昆萁任用“前妻”為副縣長引發議論。國民黨籍“立委”盧嘉辰提案修改臺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規定,規定離婚未滿4年的配偶仍然屬于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以避免法律漏洞。

  傅昆萁任用“前妻”徐榛蔚為副縣長,引發輿論批評,傅昆萁最後撤銷這項人事命令。為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盧嘉辰提案修正臺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規定,增列“公職人員離婚未滿4年之前配偶”為公職人員關係人。

  盧嘉辰說,離婚年限是以臺灣民選公職人員的任期為標準,希望借此防范有心人士鑽法律漏洞。目前具備民選資格的島內行政首長,如縣市長、鄉鎮市長等,任期都是4年。

  盧嘉辰說,修法方向直接限定離婚年限,是最有效杜絕弊端的做法。如果只限制在當選後、或是當選前幾個月,還是可能會衍生出其它鑽漏洞的行為。(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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