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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羈押理由未消除 臺“高院”或可無限期延押

2009年12月17日 19:1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陳水扁羈押即將期滿,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以羈押理由仍沒消除為由,裁定從12月24日開始,再延押2個月。由於陳水扁涉犯貪污屬於10年以上重罪,按照島內規定,法官可以無限期延押陳水扁。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弊案,于9月11日一審判決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公共權力終身。並於24日上午移交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當日晚8點多,臺“高院”做出決議,認為羈押理由仍存在,因此判定延押陳水扁。

  綜合臺媒報道,陳水扁9月24日遭臺“高院”裁定延押後向臺“最高法院”提抗告。臺“最高法院”認為“高院”當初裁定理由不夠嚴謹完整,包括沒有清楚交代陳水扁為何逃亡及洗錢的相關細節,因此撤銷延押裁定。臺“高院”于10月8日下午6點10分重開陳水扁羈押庭,重新審理。並於9日淩晨零時15分做出繼續羈押的裁定。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陳水扁在公務機要費案被控侵佔公有財物,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臺灣法界人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超過2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3個月,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在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超過2個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陳水扁涉犯貪污屬於10年以上重罪,因此法官可以無限期延押陳水扁。(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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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賽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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