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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變“請求” 陳水扁告奧巴馬案真相大白

2009年10月11日 08:3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11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供給媒體的一分訴狀,顯示陳水扁日前並非如其委託人所説,要“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而是“請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臺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美國軍事上訴法院上周已用“缺乏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陳水扁案。但根據法院10日提供給臺灣媒體的陳水扁訴狀內容,陳水扁是以請願人(petitioner)的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請願書,請求美國政府用“強制令”(writ of mandamus),提供他“特別救濟”(extraordinary relief)。

  也就是説,陳水扁並非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控告”任何人,而是“請願”,請求美國法院提供協助。這份請願書中,看不到美國總統奧巴馬,也看不到美國防部長蓋茨的名號。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在請願書中將自己定位為對臺灣仍具管轄權的美國軍政府在臺“代理人”,雖曾擔任臺當局領導人,但他秘密得知了美國軍政府仍存在臺灣,“也本于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臺灣,抗拒敵人。”

  因此,陳水扁在請願書中説,他是軍政府委託在臺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在臺期間皆奉“美國在臺協會”的指示行事,他被臺灣法院控訴的行為,則是發生在他擔任臺當局領導人期間。

  陳水扁在請願書中也宣佈,他向法院及全世界公佈,美國軍政府的確在臺灣存在,他依美國軍法尋求救濟,美國軍方也應出面,保護他這位曾擔任過美國軍政府在臺“民政首長”的權利,並干預臺灣法院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因此以一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臺灣實質“民政首長”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請願”,要求法院下令:

  一、飭令美國對臺軍政府,承認陳水扁是其代理人。

  二、承認陳水扁會遭判刑坐監,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實質行政長官期間的行為。

  三、飭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臺灣實質民政首長”,中止對陳水扁及與他有關的政治起訴,撤銷他的無期徒刑,並恢復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法院應指派一位特別專員,並採取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救濟,以解決此案。(芮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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