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灣擬將與工作有相當關係的精神疾病列入職業病

2009年09月29日 15:2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2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在勞工團體多年陳情下,臺當局勞工主管部門已經決定採納其意見,以最寬鬆原則認定精神疾病為職業病,勞工舉凡罹患憂鬱症、妄想症、躁鬱症、恐慌症,甚至暴食、厭食症等精神疾病,只要經鑒定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視為職業病。

  不過,為謹慎起見,此類個案須經3位醫師鑒定。臺當局勞工主管部門近日將預告相關辦法修正,待完成法製作業,最快11月上旬就可生效實施。全面擴大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後,對職業病是一大進展,未來對勞雇關係及勞動條件,更可能形成相當壓力。

  目前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依國際疾病分類表所列的精神疾病共有10種,精神疾病除了上述情感性疾病及精神官能症外,還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症、失智症、自閉症、過動症、分離焦慮症、語言溝通障礙等,甚至連酒癮、毒癮等精神作用物質相關的疾病,都是精神疾病的一種。

  臺當局勞工主管部門已經決定修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增訂第21條之一“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未來修正通過後,勞工若認為罹病與工作壓力有關,就可向勞保局提出傷病認定,勞保局經3位醫師鑒定通過,就認定為職災。相較一般個案只要一位醫師認定即可,這類個案標準較嚴。

  對於勞工團體要求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但臺當局勞工主管部門採修正傷病準則,該部門表示,目前島外都未將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僅以個案認定或法院判決方式決定是否給付。此外,精神疾病是否為職業病,尚未經科學及流行病學明確採認,因此採傷病準則認定,由醫師做個案認定較為周延。

  臺灣勞工團體這兩年密集強烈訴求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原本台當局勞工主管部門只承諾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重度憂鬱症納入評估,但勞工團體不滿意,今年6月再前往陳情,臺當局勞工主管部門原本傾向將屬於情感性疾病(如躁鬱症、憂鬱症)及精神官能症(如畏懼症、恐慌症、泛焦慮症、強迫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納入,但經雙方日前溝通,決定採最寬鬆認定原則,將所有精神疾病全數納入,再由專業醫師做最後把關認定。(高大林)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高大林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