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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罪所得低於海外鉅款 扁家未來或仍擁有鉅款

2009年09月11日 15:4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1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經過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婦在公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等貪污案中,總共犯罪所得恐超過8億元(新台幣,下同)。不過,合議庭認定的犯罪所得,遠低於陳水扁家數十億海外鉅款,未來,扁家子女仍可坐享鉅款。

  由於陳水扁夫婦觸犯的“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依法要宣告沒收相關收入,不足部分則要追繳。扁家最早曝光的“海角7億”,和後來的5.7億元,共有二筆雖遭瑞士檢方凍結,但迄今仍未解凍匯歸臺檢方“特偵組”指定的專戶,未來若順利解凍匯回臺灣,扁家就暫時不用面臨追繳的窘境。

  臺灣法界人士表示,除非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及“機密外交”案有突破發展,再新增犯罪所得,且超過宣告沒收的範圍,到時陳水扁家在臺資産,包括動産或不動産,將會遭凍結或拍賣不動産的命運。

  報道指出,陳水扁家海外密帳到底有多少,外傳有50億元,甚至百億的説法,但迄今都未經證實。經法院判決認定的恐只有8億元,不過,根據扁妻吳淑珍向檢方自曝的陳報狀,20位企業家進貢扁家的錢就有12億元,還有位數不詳的鑽石、珠寶,和特偵組迄今難以突破的扁家日本密帳。

  陳水扁家弊案,經法院認定的貪污犯罪金額,在公務機要費案部分共有二筆,一筆是陳瑞仁檢察官起訴的1480萬元,另一筆是包括機密費的1.0415億元,在龍潭土地弊案部分,扣除扁家白手套蔡美利家族分得的8000萬元佣金,和前“科管局長”李界木受賄的3000萬元,陳水扁夫婦共拿到3億元。另外,還有辜仲諒給扁家的3億元不樂之捐,陳敏熏買官的1000萬元,及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弊案中受賄的9000萬元。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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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雲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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