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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教授強姦4女生獲刑 自辯是“道德瑕疵”

2009年08月03日 11:0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8月3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某知名大學尤姓前助理教授,被控連續強姦、猥褻學校4名女學生案,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尤某3年來利用教授權勢性侵多名女生,對被害女生人格及心靈造成極大傷害惡性重大,判處尤某1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報道稱,臺灣“高院”審理時,尤某辯稱他只是“道德上有瑕疵”,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都是經過女生同意,沒有利用教授權勢性侵。尤某強調,他是以結婚交往為前提,與女生發生關係是兩情相悅。但“高院”發現,尤某的説辭根本是狡辯。

  臺灣“高院”查出,B女證稱尤親吻及撫摸她,她因對老師的好感才沒有拒絕,但過不到一個星期,尤就邀她去賓館,她曾希望尤某道歉,但尤説此事曝光,他會身敗名裂,他不願出面,還要她向家人及男朋友説她是自願的,兩人也未發生性關係。

  另D女也證稱,尤某邀她去MTV前,尤説會幫她找老師當口試委員,口試時他會護航,兩人發生性關係後,尤還告訴她可以幫忙介紹到AIT工作,他會寫推薦信等。她擔心論文會遭尤刁難,只好配合。

  尤某雖辯稱,他是以結婚為前提,與女學生交往。但臺灣“高院”依據被害女生提供電話錄音發現,尤親口向女生説:“我們不會以結婚為目標”、“我們在一起,你還是可以過自己的生活。”另名女生也指證,她因與尤某是師生關係,覺得不妥遂向尤説她有男友,但尤卻稱“你有男朋友又怎樣,我有老婆……”

  臺灣“高院”發現,尤某自稱與A女在2006年7月分手,卻在2005年10月愛撫B女,同年12月又再與A女發生性行為,尤某與A女及B女交往時間重疊;尤在2005年10月下旬與B女分手,但同月底就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尤某再于2005年11月與B女分手,但3天后,尤某即另邀C女赴MTV,他與C女維持性關係至2007年1月17日止。但尤卻在2007年1月11日又找D女到MTV。“高院”認為,尤與4女生交往時間緊接、重疊,絕非一般男女交往之情。

  臺灣“高院”甚至發現,尤某涉入性侵案後,要求妻子先對其中一名女生提告妨害家庭告訴,在檢方偵查才撤回,顯示尤毫無悔意,且犯罪態度不佳,撤銷一審無罪判決。(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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