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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方去年開錯兩萬多張交通罰單惹民怨

2009年06月05日 08:3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警方2008年共開錯27601張罰單。(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臺灣警方開錯罰單的原因千奇百怪。(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6月5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2008年臺灣警察共開錯27601張交通違規罰單。臺灣地區警務主管部門認為,烏龍罰單凸顯執法品質差,已經要求警察加強教育訓練,再有民眾接到烏龍罰單,臺各地警察主管機關必須主動撤銷、處罰警察,並向民眾道歉。

  據調查,烏龍罰單的原因千奇百怪,抄錯車號最多,填錯到案日期、處所和駕駛人數據也不少,還有一張罰單塗改7次,令警務主管部門警官看了也直搖頭。

  報道稱,去年臺灣警方取締各類交通違規案約1000萬件,平均每分鐘開出19張罰單,當局被批好像在搶錢。民眾不服告發,申訴的案件高達147000多件,其中,有27601件確定舉發錯誤。

  在這些烏龍罰單中,新竹縣有兩支數字測速照相桿經常烏龍測速,被媒體曝光不得用於執法,所舉發的12544張超速罰單全數撤銷,高居“烏龍罰單”排行榜第一名。

  除了新竹縣是機器問題之外,臺警務主管部門發現其他各縣市的“烏龍罰單”都是人為疏失,包括開單警察舉發內容錯漏,審核人員粗心寫錯等,依規定都要懲處。

  由於近年來民意高漲,民眾普遍存在警察開罰單是“搶錢”的疑慮;臺警務主管部門認為這些“烏龍罰單”會增加民眾對當局的不滿,也會讓交通執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為減少烏龍罰單造成民怨,臺警務主管部門規定,未來陳情、申訴案件如確定完全是警察疏失造成,要主動函請處罰機關撤銷免罰並向民眾道歉。就算是民眾違規屬實,但警察有執勤不當或填寫錯誤等疏失,一樣要主動撤銷免罰。(焦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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