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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擬規定高中生成績不達標不能上大學

2009年06月01日 21:3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為了杜絕7分上大學事件重演,臺當局“教育部”今天表示,未來高中生如果沒有修滿160個應修學分或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不及格,將不能拿到畢業證書,只能拿到“成績證明書”,當年度即使考上大學,也不能入學就讀。

  臺當局“教育部次長”呂木琳晚間表示,該部門研擬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部分條文,高中成績考查結果,除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外,增加“成績證明書”,持“成績證明書”的學生當年度考上大學不能入學,要等到來年才能再考大學。如果草案通過,最快影響到的是今年入學的高中新生。

  呂木琳説,原先修讀至高中二年級下學期或修滿三年級上學期,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的學生,仍然可以在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定期間後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未來這些學生所持證件不再是修業證明書,而是“成績證明書”,同年即使考上大學也不能入學就讀。

  高中生取得畢業證書的條件,呂木琳指出,除需修滿160個應修學分、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和德行評量未被記滿三大過外,新增語文、英文及數學必修學分數,需有1/2以上成績及格,也就是語文、英文要各修滿12學分及格,數學要修滿8學分及格,才可畢業。

  他表示,現行要求高中生必修科目語文、英文應修8學分、數學需取得6至8學分才能畢業,修正辦法略為提高對語文及英文的應修習學分數,呼應各界對高中生需具備一定語文能力的期待。

  據臺當局“教育部”統計,2008學年度的40萬名高中生中,有499人重讀。(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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