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2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家友人蔡銘哲今天出庭證稱,當初會以“吳淑珍助理”名義在外辦事,是獲陳水扁的妻子吳淑珍同意。他表示,使用吳淑珍助理名義幫陳水扁家修繕官邸、添購傢具,都能獲得很大折扣。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四大案,今天由蔡銘哲與吳淑珍對質,厘清龍潭案以及陳水扁家透過蔡銘哲與商界互動等相關細節。審判長蔡守訓庭訊前依例詢問吳淑珍身體狀況,吳淑珍表示有點感冒。
蔡銘哲證稱,因為胞姐蔡美利與吳淑珍是從小到大的同學,自己又是姐姐的跟班,在小學六年級、初中一年級時就認識吳淑珍。至於陳水扁,他是在吳淑珍與蔡美利等人辦大學舞會上第一次見過,當時就聽説陳水扁是吳淑珍的男友,所以有印象。
他表示,2000年陳水扁當選臺灣地區領導人後準備搬入官邸,當時官邸有嚴重壁癌及漏水等,因此吳淑珍要他負責官邸裝潢、整修的協調管理事宜,為取得廠商信任及取得更優惠折扣,他電詢吳淑珍能否使用“吳淑珍助理”頭銜的名片,獲吳淑珍同意,吳淑珍還要他自己印即可。
蔡銘哲説,使用“吳淑珍助理”頭銜後,替陳水扁家修繕官邸及採購傢具取得的折扣明顯提升,記得有一次吳淑珍女兒陳幸妤買床,廠商已將定價由新台幣8、90萬降到60萬,但後來吳淑珍要他再去跟廠商談,廠商看到他的名片後,又再降價5萬多。
吳淑珍的律師林志忠問蔡銘哲,為什麼去年在臺檢方特偵組應訊,要説龍潭案陳水扁家收的錢是“賄款”?蔡銘哲説,他應訊都稱“佣金”、“錢”,也説過“有對價關係”等語,訊畢具名筆錄前看到檢方記載為“賄款”,他特別問檢察官朱朝亮筆錄記載字眼的法律意涵,朱朝亮説,筆錄用字與供詞用字意思相同,他才簽名具結。(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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