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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院”將審查放寬大陸配偶定居和工作權規定

2009年03月28日 13:5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2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下周將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當局“行政院”及多位國民黨籍“立委”皆提議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時間,並放寬大陸配偶獲居留權後不須申請即可在臺工作。

  臺 “立院內政委員會”4月2日排定審查臺當局“行政院”、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等人所提的8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版本。

  現行“條文”規定,大陸配偶得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2年、依親居留4年、長期居留2年後,才可申請定居,意即大陸配偶赴臺至少須8年才能取得身份證。

  國民黨籍“立委”張顯耀、吳清池、孫大千皆提議把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時間縮短為4年;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則主張縮短為3年。臺當局“行政院”版本是取消現行結婚滿2年或已生産子女才得申請依親居留的規定,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時間縮短為6年。

  徐中雄還提議修法放寬大陸配偶服公職權規定。

  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赴臺取得依親居留後,必須檢具文件申請,才可以在臺灣工作,臺當局“行政院”與國民黨籍“立委”江義雄、張顯耀皆建議修法放寬,大陸配偶獲居留權後,不須申請即可在臺工作。

  另外,臺當局“行政院”版也同時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産。(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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